橙花乘风

今天组织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.....有强烈的欲望想跟大家分享

小夏:

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,今天信息安全部的同事给我们培训了相关法律法规.....


主要包括“低俗信息13条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....


信息安全部和法务部门提醒我,注意是不是走在违法的边缘😢😢😢


我会认真思考的,也想分享给大家。如果大家在LOFTER这个平台玩儿的还不错,很开心,请珍惜这个平台。


请随时提醒我,拜托大家了!🙏


——其中“低俗信息13条”(由国务院新闻办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文化部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确定)判定标准如下:


1、直接暴露和描写人体性部位的内容; 

2、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、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; 

3、以带有性暗示、性挑逗的语言描述性行为、性过程、性方式的内容; 

4、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,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; 

5、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、偷拍、漏点等内容; 

6、以庸俗和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内容; 

7、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和有伤社会风化的文字、音视频内容,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; 

8、传播一夜情、换妻、性虐待等的有害信息; 

9、情色动漫; 


10、宣扬暴力、恶意谩骂、侮辱他人等的内容; 


11、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等相关内容; 


12、恶意传播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; 


13、推介淫秽色情网站和网上低俗信息的链接、图片、文字等内容。




——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淫秽相关法条如下:


第三百六十三条 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为他人提供书号,出版淫秽书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第三百六十四条 传播淫秽的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制作、复制淫秽的电影、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,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,从重处罚。

第三百六十五条 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第三百六十六条 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、第三百六十四条、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。

第三百六十七条 本法所称淫秽物品,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。


有关人体生理、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。

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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